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
許可項目 |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|
許可條件 | 一、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; 二、有必要的設備、設施和技術人員; 三、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; 四、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。 |
設定依據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 |
窗口受理
所 需
申報資料 | (一)《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》; |
許可程序 | 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運管窗口受理經營者提出的申請、收集全部資料并進行初審——車技科實施實質審查、作出許可決定--窗口發證或(回復)。 |
辦理時限 |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辦結 |
辦理結果 | 予以許可的,向申請人出具《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》并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;不予許可的,向申請人出具《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 |
聯系電話 | 審批窗口:0376—6369640; 車技科:0376--6533029。 |